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第3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2020年第二季度监督抽检中发现假兽药2批,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4批(见附件2)。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1.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性状、鉴别、检查项、含量测定等项目。37批不合格产品中,有32批产品1个项目检验不合格,3批产品2个项目检验不合格,2批产品3个项目检验不合格。
2.抽检环节质量状况: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数量分别占抽检总数的19.6%、74.3%、6.1%,不合格率分别为0.4%、1.8%、2.1%。
3.产品类别质量状况:化学药品类产品、抗生素类产品、中药类产品、其他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3.5%、38.6%、25.9%、2.1%,不合格率分别为1.5%、1.2%、2.1%、2.0%。
(二)假兽药和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兽药产品情况
省级监督抽检判定为假兽药的2批产品均来自经营环节。4批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中,有2批兽药产品未赋二维码,1批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1批兽药产品查询不到追溯信息。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处罚
从经营企业、使用环节抽取样品判定为假兽药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
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检验发现非法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的,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追溯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结果要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非法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为0的兽药产品是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属于其他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查处
监督抽检发现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是及时报送执法办案情况。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核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组织做好对相关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企业的调查核实及处理处罚工作,并将相关执法办案情况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二是及时报送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符合吊销证书或撤销批准文号条件的,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其中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情形的,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报我部畜牧兽医局。三是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2. 假兽药及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汇总表。
>2020年第三期通报 附件1
2020年第二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学药品等兽药产品汇总表
>2020年第三期通报 附件2
假兽药及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汇总表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