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关于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动植检警[2020]第28号
二、加大对来自瑞士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瑞士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士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动植物检疫司
2020年10月31日